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十七、个人成立公司,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规定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利息股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广告费能否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所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都是销售(营业)收入2%,特殊行业不能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提高标准。
三十九、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可适用上述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按规定计算投资者的应缴个人所得税。
四十、对民办非企业(独资、个体)能否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应当比照。
四十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2000年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一书中指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四十二、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四十三、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租赁业属于服务业,对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四、如何确定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能否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还是按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当对个人实际取得的所得征税,因此两种方法都不准确。在计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时,应当分析承包协议,在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现金支出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等因素,计算个人的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五、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
四十六、对兼职收入的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对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似乎就不存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形了。笔者认为,个人兼职收入,仍然应当比照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的四条标准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确定适用税目。也就是说,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现象应当是普遍存在的。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对个人兼职收入的规定是不准确的。
四十七、如何把握劳务报酬的次数?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条例规定的“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从同一对象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不同对象取得,则应当分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多个对象取得,则应当合并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对劳务报酬所得作了“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的限制,如果第一意见是正确的,那么此限制就失去了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2006〕162号没有明确,一个月内从两个以上对象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笔者认为此为文件的失误。
四十八、个人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7〕243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针对保险营销员)规定: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7〕103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十、个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对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五十一、产品出口业务支付个人的佣金(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果接受佣金的人员为支付佣金单位的雇员,此佣金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
五十二、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该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如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五十三、职工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应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十四、对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
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个人如果单纯提供姓名、肖像的使用权,不直接“参与”广告宣传活动,则应当属于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劳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供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五、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应当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五十六、个人取得非住房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个人出租所有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10%。
五十七、除不动产外,个人出租其他财产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修缮费?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由此可见,个人出租所有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可按规定扣除修缮费。
五十八、一处经营用房的所有权为夫妻共有(在产权证上已经注明)。对于出租该经营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目前不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或者支出。笔者认为,对于出租房屋产权属于多人共有(包括夫妻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人拥有产权的比例划分租金收入,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九、某人以每年10万元租金租赁一房屋后,又以每年15万元租金对外转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支付的10万元租金是否可作为费用减除?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可见,目前对转租收入征税时不能扣除租赁支出(国税函〔2002〕1158号规定的转租浅海滩涂除外)。
六十、个人一次性取得几个年度(含以后年度)的财产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年)的财产租赁收入的,应当分摊到各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六十一、个人取得采矿权后,进行了适当投资后,对其再转让采矿权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采矿权所得,可视为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二、对个人出售打包债权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四)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六十三、对个人拍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财产原值?
国税发〔2007〕38号文件规定: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十四、对个人转让国债收入,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国债收入无免税规定,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2〕48号文件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上述规定,从收入中剔除应计利息额。
六十五、对个人买卖期货和权证,取得的盈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无免税规定,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六、对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应扣除的财产原值为0。
六十七、内资私营企业将部分股权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从而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对原内资企业是否应当清算,并向个人股东征收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以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股权的方式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属于股权重组,该公司既不需要解散,也不需要清算,只作变更登记处理,原内资企业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股东转让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八、请问:个人将房屋装修后出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装修费用和贷款利息?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六十九、李某将一处房产投资于某企业,该房产的买价为50万元,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为80万元。李某以房产对外投资,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因此,李某以房产对外投资,可暂不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应当确认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为50万元,如果以后转让股权的价格超过50万元或者清算退股收入超过50万元,则应当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十、个人出售股权价格明显偏低是否可以核定?
可以核定。个人出售股权的价格不应当低于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出售股权占全部股权比例的乘积。
七十一、某个人投资者甲拥有某公司40%的股权,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该公司目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已达3000万元(中途未增加新的投资)。甲因故身亡,其股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法定继承人无力参与公司经营,准备将其继承的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对该继承人应交个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法定继承应当继承所有权力和所有义务,纳税义务不应当因法定继承而改变。该继承人在继承股权时,应当同时继承股权的计税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其转让股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40万元〔(1200-500)×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十二、如何掌握金融债券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对某种金融债券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文件为准,如果没有正式文件规定免税,则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十三、对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取得的分红,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的此类所得,按税法原理应征税,但必须等待总局以正式文件明确。
七十四、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十五、股东个人向银行借款,归企业使用,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个人再支付利息给银行(实际无所得)。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时,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时,应当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十六、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取得的股息如何征税?
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包括流通股股利和非流通股股利。
七十七、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能否适用5%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因此,5%的比例税率仅适用于储蓄存款,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仍然按照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十八、企业购车,产权为老总个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七十九、对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为财税〔1994〕20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没有被废止,因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十、有些公司连续多年不分红,税后利润停留在帐上,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征收个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企业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税后分红。对企业确实未进行分红的,不得提前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八十一、对个人取得有奖发票的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34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十二、一张福利彩票有多少号码中奖,每一个号码中奖金额都不超过万元,但累计中奖金额超过万元,这种情形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2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一次中奖收入”,应当以一张彩票的中奖金额为准,而不是以一张彩票的一个号码的中奖金额为准。
八十三、某公司举行有奖销售活动,中奖者可获得一辆轿车的10年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该公司是否应当扣缴中奖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应当扣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国税函〔1999〕549号文件规定,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司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并合理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十四、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对商场给消费者的赠品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买一赠一”应当视为捆绑销售或者降价销售,赠品的价格已经包含在主商品中,对商场支付消费者赠品,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指通过随机抽奖确定获奖者,并发放赠品,不包括“买一赠一”支付的赠品。
其他所得
八十五、对房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因此,除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购房人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如推迟交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十六、对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八十七、企业给客户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综合
八十八、张某2007年4月取得彩票中奖收入100万元,2007年6月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10万元,该捐赠支出能否从中奖所得中扣除?已征个人所得税能否部分退还?
国税函〔2004〕86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发生的10万元捐赠支出,不能从中奖收入中追溯扣除。
八十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对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九十、单位向个人支付实物能否“扣缴”税款?
向个人支付实物时,不能“扣缴”税款,改为代收代缴更为恰当一些。
九十一、对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行为违法取得的收入(如卖淫收入、盗窃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主体违法取得的收入(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等)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十二、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企业少计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此时能否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处罚对象是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
如有证据表明,少计的收入,或者虚列的成本费用已经成为股东个人所得,则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因为此类所得不存在支付人,因此处罚对象应为纳税人。
九十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能否同时核定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从税法原理上看可以,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核定的所得应视为已经分配。
九十四、欢乐中国行节目到江苏A市演出,A市主办方先将报酬支付给北京一家代理公司,北京代理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演出明星。扣缴义务人是谁?如果是北京的代理公司,那么该代理公司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扣缴义务人应为北京代理公司。扣缴义务人原则上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十五、某重庆人(习惯居住地在重庆)在江苏B市,投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重庆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某成都人(习惯居住地在成都),该重庆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1500万元。成都人扣缴申报地在B市还是在成都?如果成都人未扣缴税款,那么重庆人申报纳税地是B市还是重庆?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任意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未申报纳税,那么先掌握征税线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征收税款,其他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九十六、我县联通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由地级市联通公司确定,每月由地级市联通公司汇给县联通公司再支付给员工。请问:应当如何确定县联通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县联通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地级市联通公司。
九十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哪些个人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所有应纳税所得额,而不仅指工资薪金所得。
九十八、企业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已经确认为对个人的负债(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项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九十九、在确定个人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时,个人取得的免税所得和不征税所得是否应当并入年所得总额中?
年所得12万元指的是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所得达到12万元。免税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当并入年所得计算。不征税所得应当从年所得中剔除。
一百、张某2006年度所得超过12万元,平时未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仍然未办理纳税申报。对张某的同一所得未申报纳税行为是否应当处罚两次?
《行政处罚法》要求“一事不二罚”,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张某平时未申报和年终未申报是两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 [/td][/tr][/table] |